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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安电子税务局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1〕52号


***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166433B)


我局(所)于2019年7月24日至2021年8月16日对你(单位)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接受深圳市创速盈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0398450748)2015年10月24日开出的2份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接受深圳市创速盈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0398450748)2015年10月24日开出的2份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2770849-02770850,金额:199794.88元,税额:33965.12元,价税合计:233760.00元,商品名称:显影机,数量1台。经核实,两份发票均于当月认证抵扣。2015年10月以后,无符合此两份票条件的进项税转出。经核实企业对公银行账户没有发现向深圳市创速盈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通过核对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原价变化情况,显影机金额与固定资产原价变化情况相符。经电话联系税务登记登记的财务人员及企业法人代表电话,登记电话的财务人员均为临时代理纳税申报会计,不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不参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企业法人代表始终在正在通话中无法接通。经实地检查,你企业经营地址早已为别的企业在使用。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以上接受深圳市创速盈科技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33965.12元不得抵扣。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共计33965.1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第三、第四条之规定,《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之规定,对本次查补增值税33965.12元同时补缴随增值税附征城建税1698.26元、教育附加1018.95元、地方教育附加679.3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应补缴的增值税33965.12元、城建税1698.26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至2019年8月23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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