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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解释(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第五条)

11月6日,央行在部署存款保险标识启用工作的同时,首次披露了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数量及具体名单:4025家。


据银保监会此前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我国有银行机构4131家(6月-10月末有部分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口径可能存在部分差异)。这意味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银行都加入了存款保险制度。


历史信息显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已经运行超过5年。


“五年多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存款人利益得到高水平保障,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央行表示。


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央行同时表示,将定期在网站公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表示,要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称,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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