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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次年从新累计(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举例来说,假如个人应享受房贷利息扣除,但个人年初并未提交有关资料,导致当年1月与2月该职工并未享受到这项附加扣除的优惠。在3月该职工提交此项资料后,当月只能享受3月份房贷利息扣除的优惠,而不能追加前两个月的房贷利息扣除优惠。对于其未享受到的扣除优惠部分,需待次年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到年度税额多退少补的优惠。


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也作出了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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