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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1〕78号)


洋浦桔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786640332L)法定代表人:蔡欣池


联系人:刘先生、何先生 联系电话:66969171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1〕78号)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洋浦远洋路普瑞豪苑3栋2单元402室)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取得安徽顺鑫盛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代码3400152130, 发票号码03121335、04435006-04435033),金额合计2,714,423.01元,税额合计461,451.99元,价税合计3,175,875元。


(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且存在资金回流。你公司向云南万萃药业有限公司、昆明元盛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天康嘉和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集业药品有限公司、湖北敬宇堂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沃林普顿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海容达药业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01份,金额合计164,627,242.20元,税额合计27,986,630.80元,价税合计192,613,873.00元。具体如下:


1.你公司2014-2016年期间向云南万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萃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27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645417-00645439、00645671-00645715、00645891-00645912、01070180-01070239、01083612-01083624、01083626-01083643、01083807-01083825、01083827-01083837、01148856-01148890、01149147-01149177、01185843-01185867、01185902-01185931、01186285-01186303、01680039-01680060、01680155-01680166、01680168-01680202、01680912-01680929、01742304-01742310、01742341-01742363、01774175-01774206、00053631-00053650、00053860-00053883、00077178-00077202、00077219-00077262;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1287512-01287541、01287605-01287622、01770595-01770618、01770773--01770786、01770918-01770931、01782140--01782153),金额合计65,038,446.15元,税额合计11,056,535.85元,价税合计76,094,982元。


2.你公司2014-2016年期间向昆明元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79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645301-00645326、00645751-00645788、00691268-00691295、01070083-01070111、01070240-01070269、01083777-01083806、01149299-01149318、01149365-01186015、01680081-01680100、01680243-01680264、01742778-01742803、01773707-01773717、01774152-01774174;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1287408-01287430、01287485-01287511、01287585-01287604、01770758-01770772、01770906-01770917、01782127-01782139、01799880-01799900、01800154-01800179、02254980-02255047,),金额合计52,615,802.02元,税额合计8,944,685.98元,价税合计61,560,488元。


3.你公司2014-2016年期间向云南天康嘉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嘉和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645254--00645272、00645642-0064567、01815994--01816007;发票代码4600142140,发票号码00053591--00053600,00053718--00053741、00076765--00076788),金额合计11,201,384.51元,税额合计1,904,235.49元,价税合计13,105,620元。


4.你公司向云南集业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份(发票代码4600142140,发票号码00053671--00053685、00053984-00054007;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1770729-01770742、01770878-01770897、01771012-01771022、02255563-02255572),金额合计9,059,320.52元,税额合计1,540,084.48元,价税合计10,599,405元。


5.你公司向湖北敬宇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宇堂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3份(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1100781-01100802、01287331-01287351、01287431-01287445、01770787-01770804、01782154-01782180、01800343-01800387、02255084-02255128),金额合计18,138,135.14元,税额合计3,083,482.86元,价税合计21,221,618元。


6.你公司向云南沃林普顿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4月更名为云南海容达药业有限公司,2018年4月更名为云南旭顺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10月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卓变更为张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发票代码4600142140,发票号码00054181-00054213、发票号码00076569-00076583、00076659-00076675),金额合计6,435,247.85元,税额合计1,093,992.15元,价税合计7,529,240.00元。


你公司向云南海容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1770743-01770757、01770898-01770905),金额合计2,138,906.01元,税额合计363,613.99元,价税合计2,502,52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公司接受上述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具上述18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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