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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劳务费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劳务费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一直以来,讲师和A企业之间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A企业将120万的劳务费直接支付给讲师。原则上,A企业应该为讲师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80%*40%=38.4万,但是由于讲师对缴纳高个税的强势反对和企业对于自己成本的考虑,一直以来A企业都没有进行相关个税的申报和缴纳。


风险和责任


A企业未能尽到申报劳务人员个税的义务,有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讲师们没有申报纳税,有偷漏税风险。A企业存在事实的连带风险。


解决方案:


方案一.这些讲师在税务洼地成立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将原来个人为公司提供的服务变换成为自己名下的工作室給公司提供的服务。由于这个工作室在税务洼地里,享受极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20年根据收入总额(450万以下),总税率不超过3.12%



讲师们通过自己的工作室与A企业签约。A企业将约定的金额通过服务费形式打入讲师的工作室账户中,讲师最终从工作室账户中分红获利。120万要交的总税金在1.23万,综合税率在1.13%。而未筹划前,需要缴纳38.4万,节省37万的税金。


同时,各个讲师也会有自己的个税完税凭证税,从而将自己的灰色收入阳光化。


对于A企业而言,因为改变了交易模式,所以不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还能从讲师的工作室获得发票以及增值税抵扣,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还提高了经济效益。


前后对比:


实施前实施后交易模式 企业A直接对讲师个人企业A对讲师的工作室,讲师的工作室对讲师个人企业A风险B2C,企业A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企业A未扣税也无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讲师费用(企业A要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成本)B2B交易,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企业A取得了合法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讲师费用讲师风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灰色收入;偷逃税行为,补税 罚金 滞纳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后,讲师有完税证明,收入阳光化;合法行为,无风险增值税抵扣无企业A可以从讲师的工作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分分钟节省税费90%以上,从而降低企业综合税负。


方案二:灵活用工平台,直接做个税核定,最后承担的税率约2%


现有ABC三个讲师給主体公司提供企业咨询的服务,理论上来说公司需要給ABC三个人发放劳务费用。但事实上,主体公司是不是可以把雇佣ABC三个讲师提供的的这个服务,打包给一个平台去操作,然后由平台跟ABC三人产生劳务关系,主体公司和平台之间是合作关系。


那么在这个基础上,主体公司把需要发给ABC三人的工资以服务费打包给平台;平台在互联网上下发任务,ABC三人认领任务并完成,那么平台就该发工资给ABC。由于平台设立在税务洼地,可以为其名下的每一个劳务人员做生产经营的核定,个税税率在1.5%以内,加上平台开具给主体公司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0.72%的附加,总税率约8%,但是主体公司可以实际抵扣6%,所以实质上,需要承担的税率并不高,不到2%


举一反三:


培训业务只是众多行业业务类型之一,那么是不是所有重人力资源的行业都能适用这个方案呢?


比如:企业主、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网红、演艺体育明星、行业专家、专业顾问、设计师、律师、私募管理人、基金经理,甚至清洁、搬运工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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