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上市公司对总经理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方式)

证券代码:002508 证券简称:老板电器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3月31日,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于2022年4月1日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21年9月30日至2022年3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2年4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2年4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8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08 证券简称:老板电器 公告编号:2022-012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3月31日,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2022年4月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