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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担保期间转移财产如何认定(担保人担保期间转移财产怎么办)

引入案例


2013年10月9日,陈某驾驶小型客车将行人柯某等人撞倒致伤,形成纠纷。后,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赔偿柯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原、被告均认可该判决,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某仍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为保全名下房屋,伙同其母亲徐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房屋低价转让给其母亲,且未实际交付房款,但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后,被执行人陈某、案外人徐某转移房屋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两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对陈某和徐某定罪量刑。


何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同时明确,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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