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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已抵扣但是对方倒闭(增值税发票对方作废了我们已经抵扣怎么办)




一、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二、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涉税处理




1、走逃(失联)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异常凭证)的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3)生产企业的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4)生产企业的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5)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6)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2、增值税消费税抵扣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属于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证实支出真实性的一些资料,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资料如下: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中第(1)(2)(3)项为必备资料。




所以,企业如果是善意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在被税务局要求协查时不要惊慌,只要准备好以上资料,证明自己与对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资料完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税务局协查日期还未到汇算清缴日期,但是发票已经抵扣入帐,财务应该做如下分录处理;




当时抵扣的账务处理,假设金额200万:


借:库存商品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万元


贷:应付账款 226万元




应做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万元


因为结转转出了销售成本,所以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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