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按正常销售业务计算纳税,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按“现代服务业”征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
注意事项:
(1)“用于销售”,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2)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3)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区别情况分别向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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