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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我公司是2018年3月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按照收入总额乘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关于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税否需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需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政策列规定不需申报纳税:(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个人所得税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税务汇算清缴。预缴方汇算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总局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总局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清缴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关于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二)在应纳征收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汇算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国家税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务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进行核定企业所核定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政策汇算清缴。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国家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个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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