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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完税凭证什么时候拿相关问答(新房契税完税凭证什么时候拿)



4、纳税时点与退税




《契税法》第9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10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11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现行《契税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条例》的其他规定与上述《契税法》除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定的内容基本相同。




《契税法》不再规定“10日内”纳税,而是代之以“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这意味着,只要还没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契税未缴纳状态就不违法,不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契税法》第12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该规定与现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文件所持的立场一致。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此种情况,我们认为,以将“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视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为宜,以适用退税规则。




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回转”情形(执行回转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按程序执行完毕之后,发生了据以执行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需将已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以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制度),有的地方的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回转涉及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当时所缴纳的契税予以退还。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也宜视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以适用退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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