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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中几日内期限不含节假日)

西安地铁这个事件目前仍在调查之中,其中的是非曲直还需要让子弹飞一会,需要权威的部门来公布这个事情的调查结果。但是有一点就是地铁保安对女乘客实施了强制措施将其强制下车的这个行为,引起了网上的剧烈讨论,这个行为网上也有完整的视频,很多网友也立刻认识到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不应该对女乘客实施强制其下车的行为。那么关于遇到地铁上乘客起争执的情况下,到底怎么才能合法处置呢?其实早在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已经说的非常明确了。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解释了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具体到本次事件当中,也需要采取一个行政强制措施来终止乘客的争执,控制影响的进一步扩大避免事情的进一步升级。但关键是由谁来采取这个强制措施呢?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一项就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用这三个法条在强调一个事情,就是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才有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是国务院都没有这个权利,地方政府也好地方人大也好都没有这个权利。因此《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一定没有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因为这个条例没有权限设置。


那么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谁具体实施呢?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说的非常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这个法条说的非常明确,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这也就是说地铁保安不可能通过被行政机关委托而获得权限。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利么?首先这是一家公司,是一个企业,不是行政机关,而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其次强制措施也不能委托给企业,因此西安地铁公司也没有权利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因此即使是警察过来处置这个事情时,首先也要两名警察在场,出示证件,事先告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理由、依据还有女乘客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还要听取女乘客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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