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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风险(农产品收购发票风险防范建议)


据查,该公司因业务量增大,拥有海域海螺产量满足不了市场需求,从2015年年初起至2016年6月间,从当地海域采捕者手中收购海螺销往全国各地。长海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收购海螺业务的发票,都是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在收购自然人的农产品时才可自行填开。100多户提供海螺产品的供货者都是自然人,没有个体户吗?检查人员从企业账簿中发现,部分供货者长期提供海螺货源,且数量和金额都较大。检查人员凭借长期在海岛生活的经验判断,提供数量和金额较大的采捕海螺渔船作业非业主一个人能为之,一定会雇用人员,雇用人员从事海上作业要参加保险,参加保险,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是前置条件。


随着检查的深入和对供货方经营常规的判断,疑点也逐步放大。检查人员将所有供货者姓名及发票上显示的身份证号码,都逐一记录在案,利用“金三”系统查询比对后,发现28户有税务登记。为了使证据更加充分,检查人员又通过属地税务所对收购业务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并在县局征管档案室找到了28户的税务登记表。至此,公司收购海螺自行填开部分农产品收购发票风险点浮出了水面。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公司从28户有证的个体工商业户中收购海螺应该向这些供货方索取发票,而不应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列》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这一规定,公司从28户有证的个体工商业户中,收购金额为1123969元,由此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14.6万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长海县国家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管理方面不能疏忽大意,特别要加强对收购人员的管理,并制定收购发票内部管理规定,防范类似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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