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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作为被告吗(起诉民办非企业单位时,可以一起起诉法人吗)

29. 无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规定。




【律师解读】




该条原是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的用工资格一般以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为前提,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2条、12条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8、12、27条的规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此情形下对于劳动者的权益的依然可以得到合法保护,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3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条款属于诉讼程序性条款,方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进行实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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