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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动派经典案例|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记

承办律师:康烨 辛本华

办案结果:

王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回顾:

2015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按照计划对某省国税局进行审计,发现某省国税系统存在以核定税赋的方式征税,于是延伸审计了与之相关的某省十三家公司,认为该十三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累计虚开数额上百亿元,审计署向国务院作出专项汇报,总理李克强指示由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严肃查处,相关系列案件被称为“7.03案件”。王某控制的两家公司也被列入上报的十三家公司名单。

根据某省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税务机关认定王某的两家公司涉嫌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亿余元,同时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亿余元,合计虚开金额7亿余元,虚开的税额超过七千万元。

王某经朋友介绍,前来上海聘请盈科上海“刑动派”团队康烨、辛本华律师代为参与处理本案。经分析研究,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对于王某极为不利,必须通过行政诉讼依法予以撤销,从而实现釜底抽薪,动摇侦查机关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信心,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由于处于侦查阶段,辩护人并不掌握侦查机关收集、固定了什么证据,且辩护人在此期间收集相关证据很容易被理解为对抗侦查,极易给辩护律师带来风险,因此,辩护律师以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对相关交易对手公司收集了大量有利于澄清事实的证据。这样,既有利于行政诉讼的推进,也有效防范了自身的执业风险。

在行政诉讼立案之初,辩护人就把行政起诉状与受理通知书提供给了侦查机关,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侦查机关不应随意为税务机关的错误认定背书,从而陷入被动状态。在答辩阶段,针对税务机关不敢举证并要求中止审理的情况,辩护人向侦查机关陈述了税务机关自身心虚、违法、没有底气的表现,再次要求侦查机关慎重对待本案的处理。

在办案过程中,经辩护人建议,王某又聘请北京的六位顶级法学专家(包括两名刑法专家、两名诉讼法专家、一名税法专家、一名行政法专家,其中四位专家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进行论证。六位专家一致认为,案件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因此出具了对委托人极为有利的专家意见。

经过一年多的博弈,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省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败诉,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后某省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第一阶段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在第一阶段决定性胜利的基础上,侦查机关将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99%的认定予以排除在侦查范围之外。为了维护税务机关的脸面,移送审查起诉时,仅仅有五六家规模较小的下家被列为虚开,涉及税额不到二百万元。经过辩护律师的顽强辩护,在审判阶段又去掉两节事实,王某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接受认罪认罚判处缓刑的结果,最终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缓刑判决。

成功经验:

1.运用行政诉讼对案件釜底抽薪,从而为案件最终处理奠定了有利的基础。

2.借助专家力量,对案件的走向和辩护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3.保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持续、有效、深入的沟通,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影响与把关作用,为案件最终的成功处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承办律师简介

康烨律师

盈科上海刑事部主任、盈科上海监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华东师范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上海大学法学院校外职业导师、上海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工商联信息技术商会法律分会会长。

康烨律师有长达十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经验丰富,对刑事案件的流程了然于胸。康烨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善于寻找案件突破口,办案过程中不放弃每一个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的机会,所办案件多有为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不起诉、无罪的案例。

主要执业领域:金融证券犯罪辩护、合同诈骗犯罪辩护。


辛本华律师

盈科上海刑事部副主任、盈科上海刑事部质量控制中心主任、盈科上海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刑动派”团队负责人。兼任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华东师范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校外职业导师、中律联企业合规研究院研究员、公司辩护联盟理事、中国法学会日照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辛本华律师刑事辩护经验丰富,承办的涉税/走私犯罪、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多以缓刑、减刑或者免予处罚结案,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被评为“盈科优秀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涉税/走私犯罪的辩护与危机处理、野生动物犯罪辩护、个人刑事法律顾问。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张捷副主任的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有成员近40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1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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