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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定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的实质是指)

文|吴熙君


----从“青山镍”事件谈起


一、国企境外金融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二、国企境外投资经营风险防范


防范境外企业金融投资风险是一个探索性、挑战性的话题,也是境外国资监管中较为复杂的课题之一。我们更多的是从监管实践出发,剖析境外公司金融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在做大国企蛋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境外金融投资的风险管控,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已迫在眉睫。


(一)完善金融风控制度体系。多空博弈之下,境外企业金融投资不仅要遵循国际金融市场运行规则,有对法律法规边界的敬畏,也要有金融投资风险对冲和转移的应急预案,利用场外衍生品、期货期权等组合工具,避免出现交割及资金风险情况,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金融投资风控制度体系,不断升级金融投资防控措施,这是有效防范金融投资风险的根本和底线。


(二)提升风险识别预警能力。针对国际巨头猎杀手段越来越隐蔽的趋势,要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设置境外金融投资风险数据库,持续完善动态风险监测和自动报警机制,对国企境外投资进行实时跟踪预警。其次,进一步发挥业财融合一体化管理优势,推进投资交易管控与风险防控水平,提升风险识别和预警防控能力,补强金融投资专业短板,才能与狼共舞,做到游刃有余。


(三)加大损失追责力度。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建立境外金融投资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追责机制,加大损失追究力度,严惩滥用经营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者,使其对违法违规操作付出沉重的代价,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四)化解境外法律风险。一是构建境外金融投资风险评价体系。在全球疫情严峻与国际关系新形势的背景下,梳理我国境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对存在较大甚至重大法律风险的境外金融投资,不盲目决策或推进,对已实施的境外创业领域的金融投资,做好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二是建立健全涉外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督促境外企业结合投资重点领域和风险环节,建立法律风险排查及处置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境外金融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加大境外法律知识宣贯和培训力度,剖析典型诉讼案例,强化境外投资业务风险防控;四是建立境外金融专业律师团队信息库,探索境外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对涉外律师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价管理,为开展境外金融投资业务提供可靠、专业的法律服务。


(五)防范反垄断合规性风险。突出反垄断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反垄断事前预防和过程防控,梳理投资业务领域重点风险,开展合规性风险排查;加强投资履约过程实时监控,及时研判、规避风险隐患,构建与投资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大对境外企业反垄断合规性培训及服务力度,对已合作项目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及要求给予指导和帮助,督促境外企业持续推进投资业务格式化、标准化管理,实现源头可追溯、过程可监管的合规性管理闭环,切实规避反垄断合规性风险。


(六)强化境外国资监管。完善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管机制。一是健全境外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制衡机制是监管前提,处理好境外国有产权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健全资产性质界定和强化出资人监管,避免内部人控制;二是明晰境外企业产权归属,规范国有股权管理。掌握境外国有资产真实情况,规范境外企业资产划转、评估、转让、投资核销等国有股权管理,及时清理低效无效、停业歇业的境外公司,防范境外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三是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建立境外企业关健岗位委派人员定期轮岗、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审计监督,强化制度执行力,实现有效监管;四是确保境外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对称性。建立境外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向母公司报告经营情况等制度,加强信息的及时沟通、传递和披露,从母公司层面保障对境外企业的控制力,当境外企业面临风险时,母公司能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八)加快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强熟悉境外法律法规、精通国际金融投资规则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力度,着力提升其金融投资专业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境外法律人才的履职能力,使境外专业人才、团队与投资规模与相匹配,为拓展国企境外金融投资奠定扎实的人才储备基础。


面对当前疫情影响、俄乌冲突胶着和复杂的国际形势,我们在见证历史的同时,跟随经济全球化的脚步,通过完善国企境外监管机制,牢筑境外金融投资风险防线,推动构建真正公平、公正、包容和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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