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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净地出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


“净地”要真正干净


多年前,原省国土资源厅就强调,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是“净地”。但是,对于什么是“净地”,因为没有明确界定,结果一些所谓的“净地”变成了“不干净地”,甚至形成扯皮地、纠纷地和闲置土地。


这次新规定对“净地”作了明确界定。“净地”是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权属清楚,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不是地上附着物、建(构)筑拆得干干净净才是“净地”,只有符合以上规定才属于“净地”。


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处长刘大全说,这一政策给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都吃了一颗定心丸。过去由于“净地”不净,双方都很头疼。用地企业拿到土地后,因土地不净拒绝支付出让款。而政府出让了土地,却得不到应有的收益。


同时,在新规中,我省鼓励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对拟出让土地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照明、通讯、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向市场投放产权清晰、配套完善的“熟地”,以促进项目及时落地,防止土地闲置,让出让土地尽早发挥经济效益。


严禁违规设置排他性前置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招牌挂制度。政府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在不排斥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据招商引资、产业布局、建设规划等要求设置前置条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将土地出让给某一特定人,违规设置排他性前置条件。结果招拍挂成为走形式的虚设,土地出让给一些腐败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这次新规堵住了这一漏洞。新规明确要求,设置供应前置条件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依据、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法处理方式等。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签署供地文件时,除将相关内容写入外,还应当将提出前置条件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入。


河南农业大学教授陈伟强对此评价说,过去设置前置条件时,地方政府领导动动嘴,一句话就设置了,随意性很强。如今需要书面报告依据、理由,而且哪个部门提出,哪个部门负责监管和承担责任。


预防土地出让领域的廉政风险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张兴辽说,这个文件出台有两个主要的目标任务。一是着力预防土地出让领域的廉政风险。近年来,地方在组织出让土地的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程序不规范、擅自变更规划以及“毛地”出让、虚假招拍挂等问题,还有少数开发商借新产业、新业态之名,编造故事圈地囤地,土地的资产价值无法显化,政府的土地收益被变相侵占。二是顺应机构改革的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土地出让前,先由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此次机构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城乡规划职能划入省自然资源厅,在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这一新规针对规划和土地业务融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针对当前土地出让过程中地价确定、合同监管、用途变更等易发高发腐败问题,新规定制定了严格明确的政策,减少不法人员的违规操作空间。例如:规范了出让后的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变更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成交后,不符合法定调整条件的,不得改变空间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及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工业用地申请改变用途变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除原出让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2008年以前)明确约定可以按照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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