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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四款原文)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当然,也有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等进入对应市场后,与村委会签订占地协议,其中也可以约定拆迁补偿利益由入驻者所有。不过,此种情况下,因拆迁补偿利益等因素,入驻者与拆迁方同样会产生矛盾。



案情简介

甲公司2003年应村内招商引资进村建厂建设,与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租赁期间20年,且双方约定了遇拆迁则拆迁权益归甲公司。


之后,甲公司将部分地块转租给乙公司。2017年该村遇拆迁,在核定面积时,甲公司被告知转租给乙公司的部分已被行政处罚,土地已被责令退还给村委会,该部分面积不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对此,甲公司对于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处罚错误,自己应当享有该处的安置利益。



法律分析

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是乙公司,该地块是甲公司租给乙公司的,之后乙公司自行建造的厂房被认定为违建并被责令退还土地,那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提起行政诉讼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那么甲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是不是可以直接提起诉呢?


该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针对的内容是乙公司的违法建筑,乙公司是建设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


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尽到充分调查义务,也仅仅是调查是否属于违建,违建建造人是谁,其对于是否涉及到他人利益、是否可能引起纠纷在所不论。但因政府各部门职责不同可以被理解,不过确实也拖延了其他权益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本案中,甲公司亦是如此,其至被征收时才得知处罚情况,影响了其征收利益。



此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选择维权,其又该如何维权呢?


法院对于利害关系的考量,要考虑当事人要求保护的权益是否归属当事人本人,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属于他人,或仅属于公共利益,则不宜认为其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该处的“要求保护的权益”考量往往只是围绕处罚决定本身所涉及的权益,即认为行政机关围绕违建作出相应处罚,至于责令退还土地还会影响到承租人利益不在行政处罚考虑范围内。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即使甲公司征地权益受损,但其不是提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适格原告,也即行政处罚对象乙公司提起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才算合理。甲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对乙公司、村委会主张权利。


因此,即便是将土地使用权转租出去,也要适当监督对方使用情况,否则很有可能在因对方违法行为被处罚导致自己权益受损,尤其是在征收过程中,必然导致自己和征收方因面积认定不同而产生分歧,导致自身迟迟拿不到拆迁款。


当然,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也可以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多全方面分析,在获取足够的信息后,通过诉讼或提出履职申请等方式主动维权,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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