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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增值税加计抵减(差额征税的税额可以抵扣?)

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发文降低税率至13%,9%,6%, 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到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偏高的实际情况,引入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概念。为了平衡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税负,引入了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到底为哪般呢?



(一)加计扣除

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最早见于财税2017年19号。当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当时农产品适用扣除率已经由13%减并为11%,差额2%的部分就是加计扣除额。


财税2019年39号进一步降低税率,将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差额1%就是加计扣除额。


加计扣除政策仅仅适用于两种情况:

1、取得零税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2、购买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火腿肠生产企业时一般纳税人,销售火腿肠适用税率为13%,2019年5月从农业公司购进玉米用于生产火腿肠,取得零税率销售发票20万元。


该火腿肠生产企业购进玉米可以扣除的增值税额为:200,000*10%=200,000*(9% 1%)=20,000


以下是申报表填表过程:



(二)加计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新概念,也是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方面,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公式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这里的加计抵减的基础是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进项属于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所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不得作为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基础。购入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服务用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同时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例如:某广告服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2019年6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8,000元。本月发现4月份购进一批材料被盗,其进项税额12,000元已经抵扣。该广告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假设期初没有留抵税额和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6月份应交增值税。



如何填写申报表呢?增值税加计抵减及抵减调整应填写附列资料(四)的第二部分“加计抵减情况”栏(新增),本期实际抵减额视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填写,抵减到零为止。如下所示:



由于本期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业务,需要填写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明细表 ”,具体如下:



在主表中,如何体现加计抵减额呢?明确告诉大家,本次深化改革主表并未设定特殊栏次。公式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表中结果却是正确的。原来“应纳税额”栏有猫腻,19=11-18-?请看下图:



明白了加计抵减的申报方法,我们还想搞懂加计抵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遗憾的是,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姑且猜测两种处理方式:


1、冲减成本


处理方式类似于差额纳税,加计抵减的部分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计提时,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加计抵减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不符合抵减条件时,做相反的分录。


2、计入营业外收入


该方法下,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做法类似于增值税即征即退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加计抵减


贷:营业外收入


不符合抵减条件时,做相反的分录。



政策虽好,把握不精准,适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用好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点:


1、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取得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某公司从事多项业务,只有以上四项业务销售额之和占总销售额50%以上,才能适用加计扣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3、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果该政策不续期,那么到了2021年最后一个纳税期,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且申报最后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时,期初留抵的加计抵减额,通过“本期调减额”全部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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