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配电价格管理流程图
首先,《指导意见》在管理权限上明确:“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配电网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规则,加快推进配电价格改革工作。”,也就是说,配电价格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配电价格管理规则和成本监审规则,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指导意见》在定价方法上提出的整体要求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情况,充分征求有关企业和社会意见后,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核定配电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等情况,合理选取定价参数。”,也就是说,在定价方法和核定配电价格上并非是大一统的硬性要求,允许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进、优化和完善。
第三,《指导意见》在执行配电价格上明确:“配电网企业可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其水平不得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该类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也就是说,负荷率等因素参与配电价格管理,是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的政策支持方向。
第四,《指导意见》在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制度中明确:“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与实际成本差异过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也就是说,核定执行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可以按照管理流程进行调整的,调整的前提是实际成本差异过大,这就要求各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核定要精准且有足够的说服力。
此外,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配电价格方面也在尝试着点的突破与优化,以支持和助力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例如:广东省的“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配电成本的影响”、“增量配电网企业向本配电区域电力用户实际收取的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贵州省的“为方便电费结算,支持配电网发展,配电网支付给省级电网的电度电价按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度电价执行,基本电费统一折算为每千瓦时3.2分钱。”,云南省的“保底供电价格由电力用户相应用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销售目录电度电价的1.2至2倍、基本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等等。
综上所述,配电价格管理还处在政策导向性探索的初级阶段,既然是摸着石头过河,就需要各试点单位勇敢的下水去探索与实践。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不断进步。只有这样,才能快速推动配电业务改革的进程。
电力体制改革的价格体系亟待框架性的顶层设计
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体制的重构和基于新体制的机制建立,当前,发电、交易、输电、配电、售电、用电等新型市场化体制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搭建完成,体制重构工作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各类市场主体逐步进入状态。但是,由于相应的配套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的建立相对滞后,从而导致各类市场主体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这样或那样的困惑,新生类市场主体举步维艰,旧有的市场主体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亟待构建权利义务对等明确的管理机制和责任利益平衡清晰的价格机制,来激活市场及市场主体活力。为了更加快速的推动改革进程,必要的框架性顶层设计,可以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少走弯路、提高效率。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以此与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探路者们共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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