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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问题(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



@领匠教育




答:按现行政策,住宿费只能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答:单位的专项工作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费已列入预算的


二是发生新的工作任务,其经费未列入预算的。




现将两种情况说明如下:


如果单位发生新的工作任务,单位要申请专项资金呢?简单地说,要按下面的的步骤申请与使用:




一、单位要事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工作方案、进行绩效评估、编制资金预算,对能够实现的绩效列出详细清单,然后报所在地区领导研究确定。


二、所在地区


领导研究确认可以安排资金后,进入预算追加程序,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门审核后报


所在地区领导审批。


四、单位按要求进行资金使用。


五、资金使用结束后,单位组织进行绩效自评价,确认与当初领导批准的绩效一致,资金也严格按制度的要求使用。然后将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六、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绩效,并将验收情况报领导通过后,专项资金使用结束。




如果是已列入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申请专项资金就可以了,具体步骤如下:




一、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报送绩效清单。


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款。


三、单位按要求使用。


四、资金使用结束后,单位组织进行绩效自评价,确认与当初领导批准的绩效一致,资金也严格按制度的要求使用。然后将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五、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绩效,并将验收情况报领导通过后,专项资金使用结束。


注:以上简单的流程仅供参考





答:专家讲课费用,是列培训费还是劳务费,要区分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单位工作有安排,有经费预算,举办或委托举办了工作业务培训,这种情况应列“培训费”支出。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举办与工作无关或关系不大的讲座活动,比如道德讲座、传统文化讲座等,这类情况应当列入单位工会经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第三种情况:因为工作需要,临时性请有关专家进行业务辅导的讲课,没有培训费预算,应该是工作经费中的一部分内容,这种情况应列入“劳务费”支出。





答:结合有关权威部门的意见,单位职工参加学习教育应按如下要求处理:




●从2014年起,干部自费或参加免费EMBA、总裁班等社会化培训项目一律不允许,已参加的应立即退出。


●干部参加非组织安排的各种培训与教育(包括学历教育)活动,单位一律不得报销其学习培训教育经费。


●2014年后仍然报销学习培训教育经费的,应予以纠正,并退回已经由单位报销的学习培训教育经费。







不是高收费项目可以经单位同意,继续参加学习,不过费用要自理,单位不得承担任何费用。







答:不可以的。只签一个自己的名字并不能表明你对事情的看法,签字应当完整,这也是责任与认真的体现,比如:该设备用于某某科室粉碎文件,经办人:某某某。这样签就行了。如果是审批的领导,至少应写上:同意报销!某某某。至于在自己的名字上划个圈,这可能是少数人的个性行为。




我们每个人应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不能用时间的更替来淘汰自己不合时宜的做法。







答:茶叶属私人消费品,不是办公必需品,单位不可以报销茶叶费用。有人问没有制度规定不可以报销呀,这个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是必需的办公用品,没有规定可以单位报销,就是不允许报销。




如:青岛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违规购买茶叶、食品问题。2013年,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超标准列支费用违规购买茶叶、食品等。崂山区纪委给予王哥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张贤玥党内警告处分。





答:出差人员有可能需要与当地结算的有市内交通费与用餐费用两项,关于市内交通费,按文件规定,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用应由接待单位统一收取,出差人按文件规定标准交纳费用,由接待单位统一开据结算票据或其他收据交给出差人。




也许有人会问,接待单位统一请公车服务管理中心安排车辆,是否由出差人与公车服务管理中心结算,公车服务管理中心直接开票给出差人?这个做法是不对的,公车服务管理中心是服务本地的单位,只应与本地单位结算。因此出差人应与接待单位结算,由接待单位按文件规定标准开出结算票据或其他收据。




关于用餐费用的结算,如果是在单位食堂用餐,应由单位食堂按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并开据收入票据或结算票据或其他收据给出差人;如果是在宾馆或饭店用餐,则与接待单位无关了。


有人问:票据如何保管?关于市内交通费用,由于是定额包干,按文件规定由个人保管备查。但是,最好还是附在差旅费报销表的后面,由财务人员统一装订保存,以方便查询,也使整个差旅费具有完整性。




关于用餐费用,按以前的文件规定,是不实行定额包干的,那么票据就作为定额报销的依据,应附在差旅费报销表的后面。如果有些单位实行了定额包干,或者按文件规定由个人保管备查,或者直接附在差旅费报销表的后面,由财务人员统一装订保存。







答:首先要明确,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回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次工作用餐,其余的用餐,餐费由出差人自理。




如果在单位内部食堂就餐,有对外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答:首先明确出差人员按规定回原单位领取市内交通费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答:为了证明出差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答:在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方面,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因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的费用应以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




根据现行的文件规定,中短途出差单位可以实行城市间交通费用包干的办法,比如厦门到泉州,单程公共汽车票是35元,来回就是70元,单位可以包干厦门到泉州的一个人一个来回的城市间交通费用70元,出差人可以自行选择出差交通工具。







答:接待单位有食堂,且出差人愿意在食堂就餐的,可以按照“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食堂提供哪一餐就按那一餐的标准交纳。




在宾馆、饭店用餐,按市场价格,出差人在标准范围内报销,与接待方无关。也就是超出标准的部分,是由出差人自己承担。







答: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是按照每天的市内交通费的标准交纳,用全天,交100%,用半天,按50%交纳。




出差人自行安排市内交通车辆的,则每天只按市内交通费的标准领取,超过部分由出差人承担。







答:关于“打的”费用,按文件规定原则上不予报销,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是,出差人可以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其报销标准不变(也就是城市间交通费,属中短途的,可以参照公共汽车的票价,属市内的,按市内交通费标准)。对于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与市内交通费),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文件的要求,出台细则。







答:按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本市辖区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包干使用的意思就是不用凭票报销。







答:是的,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工作上产生的各种费用形成的票据,要事先经会计确认后,再进入报销审核审批程序。







答:会计主要事先审核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费用是否有事先审批


二是票据的真伪,比如是不是真实在用的税务发票


三是票据内容的合理性,比如: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票据内容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票据金额不在合理的范围等等。







答:不符合制度规定要求的发票都不能报销,现举例如下:




1、有烟酒项目的发票


2、购买购物卡的发票


3、内容有土特产类的发票(工会制度规定的范围除外)


4、旅行社开具的发票


5、没有列到最基本的明细项目的发票


6、附件不全或附件不规范的发票


7、不在时间范围的发票。开具的发票应在1个月内报销,差旅费等有明确规定的应在一周内报销。如无特殊情况,跨期发票应不予报销。


8、超出审批标准和接待范围、无被接待对象单位公函的接待费发票


9、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的发票


10、属私人生活用品的发票


11、超标准或超范围的发票


12、没有事先审批依据的发票


13、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


14、附带清单是自行打印或手写的发票


15、盖章不规范的发票


16、向甲方购物或购买服务等,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17、直接虚开的发票


18、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发票


19、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答:不可以,文件规定“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析清楚,一般来说,部门单位或地区自己制定发展规划或专项工作论证,如何做,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这是部门或单位应做的工作,应该是已经融于了日常职能工作之中;


其次,发展规划或专项工作论证,应当是基于本地区的实际状况;


第三,应当符合本地区的认知水平,如果脱离本地区的认知水平,则做出来的发展规划或论证就无法为本地区理解,也就难以执行。




从上分析,做这些工作的部门一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部门,应以本部门做为最佳,比如:若是要税务部门编制一个地区的税务发展规划,肯定是税务部门自己编制最合适,因为别人可能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也不会比税务部门更了解本地区的实际状况。




编制这些发展规划与论证等,要事先制定好具体的管理程序与执行方法,并明确验收方法与标准,同时应按绩效考评要求,做好绩效评估与考核,并在网上向社会公示。这些规划、论证之类的材料,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工作,原则上不应作为新增因素要求财政另外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答:第十四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答: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答:《预算法》对预算绩效管理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把绩效情况作为决算草案的重点审查内容;


二是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覆盖整个预算支出及其过程,也就是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绩效管理;


三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运用,也就是要参照上年绩效评价结果和当年绩效目标管理等编制当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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