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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设备(购进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设备)


一、定义:

【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税控盘;


【购入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二、政策依据:

【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根据财税【2012】15号文,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入税控收款机】:根据财税【2004】167号文,(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税合计额/(1 13%)*13%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增值税额,如何记账?

缴纳时(假设技术费为280元/年):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额) 280


贷:其他收益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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