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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税收优惠(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积极引导资本服务实体经济,股权投资行业的税收环境正得到持续改善。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张江科学城区域内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此前,《意见》提出,浦东特定区域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通知》的出台,旨在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公司制创投机构开展项目长期持有投资,以及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公司制创投机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与高科技产业迭代升级。”一位PE机构合伙人指出。尽管随着注册制日益推广与企业IPO数量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社会资本纷纷投向股权投资基金,但股权投资行业仍然存在相对浓厚的“短期逐利”现象,即大量资本更愿意投资pre-ipo项目,要求基金存续期仅有2-3年实现快速回报,导致资本长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效应未能得到全面显现。


“因此,通过税收杠杆促进资本加大项目长期持有投资,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他认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第二个实施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地区。


今年2月,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标志着公司型创投优惠政策在中关村试点落地。


多位创投业内人士预计,若中关村、浦东特定区域上述公司制创投机构税收优惠措施产生预期的效果——引导大量社会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长期持有投资,未来不排除这项税收优惠措施将在国内更多地方推广,令公司制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超过合伙制基金,推动公司制创投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期。


记者获悉,一直以来,税收问题是股权投资行业关注的热门话题,甚至影响到股权投资机构的运作模式。


最初,公司制创投机构因运作制度相对完善,对出资人的权利保障更加到位,被广大投资者青睐。


但从2008年以来,各地政府针对合伙型基金出台一系列减免税收政策,令合伙型创投基金的税收优势日益凸显,引领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一度风靡市场。


具体而言, 尽管有限合伙型基金实施“先分后税”,且个人出资人(LP)适用5%~35%累计税率,但按照地方政府减免税收的政策,个人环节一律只需按20%税率缴税,且部分地方将留成的40%税收部分返还,令合伙型创投基金的个人LP实际税负不到20%,甚至达到13%左右。


相比而言,公司型创投基金既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在个人环节还得按20%缴纳股息红利税,累计起来合计税率高达40%,导致众多创投机构纷纷选择合伙制基金产品。


近年,相关部门也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今年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指出,个人股东在基金层面上不用再缴纳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解决了公司制创投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


此外,相关部门还对公司制创投基金给予其他税收优惠,包括公司型基金可以实行“将5年亏损予以抵扣”,但合伙制创投基金则按单一基金核算——只能抵扣当年的亏损,事实上,部分对方还存在亏损不能跨年结转等问题。


在他看来,随着公司型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关村与浦东特定区域开始试点,未来越来越多创投机构或许将考虑重拾公司制创投基金模式,以降低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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