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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0%(劳务派遣比例超过10%的规定)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亮点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严格规范。人社部发出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减轻部分劳务派遣用工集中单位的压力,国家设定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将于2016年3月1日结束。


今年以来,我省因劳务派遣产生的劳动争议有三四十起,有的是申请劳动仲裁,有的是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尚没有一件纠纷走上司法程序。根据调解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被投诉单位都被要求整改,员工的权益受到了保障。


要劳务派遣必需满足这三性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为:“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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