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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20(2022广东省各市社平工资一览表)


#普法行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又称劳动者“被迫辞职”,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应当尽量避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否则一旦劳动者突然提出被迫解除,就有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一个常见的疑问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的是“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国内绝大部分地区,答案都是否定的。为方便分析,以下暂仅以广东省为例。


一、相关规定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文号:粤高法〔2012〕284号


时效性:失效/废止(注:该座谈会纪要已被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废止,但在新的相关规定出台之前,仍然具备参考意义)


27.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文号:深中法发〔2015〕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九十二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二、相关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3民终12289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针对上诉人Y某的请求,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


Y某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332元。2020年6月3日,Y某向L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L公司未足额缴交社保、住房公积金、未足额支付2020年2月工资、未足额支付2016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首先,Y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前曾向L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而L公司未在一个月内补缴;其次,如本院前述认定,L公司并不存在未足额发放2020年2月工资的情形,虽然该月工资发放时间有延迟,但L公司提交的有Y某签名的《工资延期发放同意书》载明Y某于2020年3月4日同意L公司在疫情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回笼资金后发放停工期间的工资,最迟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事实上,L公司在2020年6月即将2月工资发放完毕,L公司不存在无故拖欠支付工资的情形;


最后,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因此,Y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均不成立,其请求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三、简要分析


广东地区的司法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中虽然有“工资”二字,但实际上并不属于工资,因为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劳动者不用提供劳动,即可获得。


或者说,年休假工资,其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由于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所以补偿给劳动者的一种未休年休假的待遇,其本质上并不是“工资”,因此劳动者并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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