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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增量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区别(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增量成本的区别)

问:为什么要设立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既然都要结转入成本,为什么还要单独设立科目?为什么不通过费用计入成本?



解答:


为什么要设立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企业核算生产(施工)部门的支出与销售部门的是不是也是分开核算的?


新收入准则新设的这两个会计科目,如果理解不了的话,可以简化理解为:


合同履约成本——核算生产(施工)部门的支出


合同取得成本——核算销售(业务)部门的支出


注意,我说的是“简化理解”,不要吹毛求疵啊。


一、合同取得成本的理解


企业的合同是谁去“取得”的呢?——通常是销售(业务)部门。


在一般企业,销售(业务)部门签下一个大单子,企业是不是会给部门或个人提成(或奖励)?如果外面的人帮助完成,是不是更加约定也会有销售佣金?比如,房介公司帮助房地产企业推销房屋。


发生上述的“增量成本”,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就需要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为什么要计入“合同取得成本”,我们能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呢?


——销售人员提成,难道直接当期的“销售费用”不香吗?


对于这个疑问,新收入也是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看见了吗?——摊销期限不超过1年,完全是可以在发生时就“计入当期损益”。


比如,2020年3月,某建筑公司业务人员谈成一笔业务,给某工厂修建围墙和部分简易建筑,预估修建时间只需要2个月。建筑公司按照内部制度,给谈成业务的人员计算了一笔提成。


那么,建筑公司是可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的,但是也可以选择计入当期的损益。


借:合同取得成本/销售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当然,如果签署的这个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时间超过了一年,那么肯定就不用选择,直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了,然后在施工期间按施工进度,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同时也按比例摊销“合同取得成本”。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是不是有点“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味道呢?——因此,您如果记不住这个的用途,您就把它视为第二个“长期待摊费用”,只是专门用于跟收入相关的增量成本。


二、合同履约成本的理解


合同履约成本,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就是换了一个“马甲”而已,与原来的“工程施工”几乎是完全一致。


因此,对于“合同履约成本”,您就把它当着只是更换了一个名称而已。


通过上述通俗化说明,现在明白了二者的区别以及为什么要分开的原因了吧。


记不住的话,请暂时按照如下记忆:


合同取得成本=长期待摊费用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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