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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配套规定(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参保范围


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以为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优先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下发前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不能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年龄条件设置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参保主体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单险种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办理单险种工伤保险,原则上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


三、参保基数和费率


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根据单位营业执照的行业类别确定,实行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快递企业为其在工作的从业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待遇保障


快递业企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工伤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同时参加工伤补充保险,进一步分散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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