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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国家纳税人识别号:510302551027920):


我局于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3月5日对你四川省公司取得重庆大汉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国税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4年取得重庆大汉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4国家月至6月在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217,957.65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17,957.65元。


二、处理决定


根税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税务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稽查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税务局九条、电子《中华人民国家税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四川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追缴你公司2014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总局217,957.65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电子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税务局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国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稽查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总局向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4月10国家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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