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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87号令解读(财政部87号令解读完整视频)

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

原创 岳小川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审因素是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用于评审打分的商务、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评审因素的设定,应该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通过对评审因素的比较能够区分投标的优劣。例如,业绩可以反映投标人的经验和投标产品的社会评价,业绩就是与投标的优劣有关的因素。但是有的采购人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投标的优劣无关,例如以企业成立年限、企业注册地点、企业组织形式、投标文件的装订质量、投标文件的字数等,这些因素都只是一些投标的外在和表面的现象,不能反映投标本身的优劣。把与投标的优劣无关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其实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的另一种表现。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指的是已经在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环节,或者在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资格的各项因素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但是有些经常被用作资格条件的因素如果没有在某个招标项目中被列为投标人资格,就仍然可以作为该项目的评审因素。87号令做出的此项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这主要是从政府采购的特点考虑作出的规定。


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指的是评审的具体指标应该是明确的和确定的。例如,业绩是最常用的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是指业绩的定义必须明确和无歧义,例如业绩的种类、业绩的实施年限、业绩的内容、业绩的实施主体、业绩的证明材料等,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评审专家在认定业绩时不会出现不同的理解或错误理解。


评审因素的赋值常用的主要方法有四种:公式计算法、区间法、排除法和排序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价格得分采用的就是公式计算法。对于可以量化的技术参数、业绩数量等评审因素,也可以采用公式计算法计算得分。


区间法是将符合一定特点的某一类投标作为一个区间,对其赋予一个确定的分数。例如采购汽车时,油耗指标往往是评审因素。采购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将百公里10升以上作为一个区间,在此基础上油耗每减少2升作为一个区间,这样就可以形成如下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


油耗指标区间(升/百公里)


〉10


〉8〈=10


〉6〈=8


〈=6


得分


0


1


3


5


排除法是仅判断是与否的评审方法。例如有ISO9001证书的得1分,没有的得0分。


排序法是按照评委对投标的某个因素的排序赋予该因素分数的方法。例如,如果业绩按排序法评分,则评审专家首先按照业绩的数量或金额等因素对各投标人排序,排序第一的得5分,排序第二的得4分,依此类推。


对于评审因素中需要依据评审专家主观判断做出评审得分的,也应按照区间法、排除法或排序法进行评审和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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