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
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取得的不动产;
新项目:2016年4月30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
1、一般纳税人出租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新项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适用税率10%。
重点: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5%,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不动产销售
1、自建老项目(简易办法)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1.05×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1.05×5%(扣除预缴)
2、自建新项目(一般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1.1×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1.1×10%(扣除预缴)
3、非自建老项目(简易办法)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05×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05×5%(扣除预缴)
4、非自建新项目(一般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1×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1×10%(扣除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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