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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的文件(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纳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不影响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方式,除另有规定外,总分机构应当实行汇总纳税。




二、分支机构能否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所以分支机构是不能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







三、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年度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进行年度申报,申报时仅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也按上述方法进行年度申报。




四、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应报送哪些资料?


分支机构除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五、分支机构如未按规定报送分配表,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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