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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独占许可备案在哪可以查询(怎么查询专利代理机构是否有备案)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原告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原告为外国主体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专利证书。用于证明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簿副本。用于证明专利权的变查询更以及现实归属。因备案为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只是原始专利权人,因此需要到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打印一下专利登记簿副本。


(4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用于证明专利权持续有效。在权利人提供了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不提供。


(6)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评价报告)。请求处理侵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原告,可以主动在立案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出具的应为检索报告;申请日在2许可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出具备案的应为专利权评价报独占告)。


(7)被许可人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有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有的情况下,原告并非专权利人,而是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也有权提起专利侵权之诉,但应当提供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8)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查询弃申请的证明材料。排他许可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不愿意诉讼,那么权利受到侵害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


(9)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如果继承权来自继承,应当提供继承可以材料。


(二) 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应当对被告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搜集证据,因为侵权行为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行为,所以证据收集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以固定,这就要求原告不能仅仅依告律师起诉时短暂、集中的组织证据,而是把收集侵权证据当做日常维护专利权的工作。


(1)被控侵权人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如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的证据,或对涉嫌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后取得的证据,以及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2)与被控侵权产品、方法相关的证据。如从市场上或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工艺、配方以及生产步骤等。购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的,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的与专利侵权有关的证据。有时候侵权发生后,专利权人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执法,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专利侵权损失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但对侵权赔偿数额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仍需当事人去法院起诉,这时起诉因为之前有行政执行的过程,所以会有相应的证据产生。


(4)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为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与自己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可以提交被告的产品或其产品说明书、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


(三) 涉及侵权利益损失的证据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独占可以参有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因此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下面列举一些供参考。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许可的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当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其熟识的业务单位签订的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要加以核实。


(2是否)代理机构原告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需要提供自己单位产品销售数量减少情况以及销售利润的财务账册资料或财务数据,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与每件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的合理利润相乘之积为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


(3)被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收益。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需要提供被告的相应账册,或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进行调查勘验,以被告因侵权导致的销售量增加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总数,与每件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的合理利润相乘之积为被告所获收益的依据。


(4)法定赔偿的依据。当权利人的损失怎么、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怎么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证明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二、 被告

如果被别人状告侵权其专利权,那么被告根专利据拟证明的对象或者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组在哪织证据。


(一) 权利瑕疵抗辩的证据

(1)被告可以针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归属等提出权利瑕疵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原告不具备启动侵权纠纷处理程序的主体资格的证据、专利权终止的证据等。


(2)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抗辩的证据。为证明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可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般包括技术词典、教科书等证据,用以证明权利要求中某术语或技术特征的确切含义。被告以禁止反悔原则主张不侵权的,应当提供专利审查档案,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请求审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的档案及当事人在上述程序中的书面及口头陈述意见作为证据。


关于如何从权利要求或被控侵权产品、方法中提取技术特征,以及如何可以运用专利技术特征被控产在哪品、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本律师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予以讲解。


禁止反悔原则指的是,如果专利权人在专是否复申请、复审、无效宣告等审查中做过一些放弃某项权利要求的行为,那么这项已放弃的权利要求就不能列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即使技术特征能对上也不行,关于这个禁止反悔原则,本律师将在后续的文章中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二)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证据

被告主张本人实施的技术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可以提供现有技术出版物,或者有确切来源、销售或使用时间的产品实物以及有关的辅助凭证,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图册、销售发票以及证人证言等。


(三) 先用权抗辩的证据

被告主张先用权抗辩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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