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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境外投资收益吗)

3. 基于重组相关税收政策,选择合理的重组方式

跨境重组共包括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及混合支付三种支付方式,国家重组相关的所得税政策对于适用税收优惠有设定相应前提条件,因此,应在重组方式设计时充分考虑后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并与税局做好沟通,避免方案设计缺失造成的重组所得税负增加。


(1) 跨境重组方式


跨境重组的实现方式通常包括现金支付、股权支付或其二者结合的混合支付三种方式。


① 现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方式,即原持股方向其境外平台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境外平台公司向原持股方支付现金作为股权收购对价。该方案下,需境外平台公司资金充裕或原持股方向其进行增资以满足资金流转的需求,现金的周转成本较高,且现金周转涉及到商务部、外管等一系列前置审批或备案手续,耗时较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方式如图一所示。


图2 跨境重组现金支付方式




② 股权支付方式


股权支付方式,即原持股方与其境外平台公司签署换股协议,原持股方将境外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外平台公司,并同意接受境外平台公司增发的股份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股权支付方案涉及发改委、商务部的审批或备案,不涉及额外的用汇额度,也可以避免现金支付模式对日常运营资金的挤占,但股权支付方式会造成每股收益的不利变化,可能会影响后续的资本运作。具体方式如图二所示。


图3 跨境重组股权支付方式






③ 混合支付方式


混合支付方式,即原持股方接受的支付对价中,既包含现金部分,也包括境外控股平台增发的股份。在实务中,将多种支付工具组合在一起并搭配得当,可以避免现金支付和股权支付方式各自的缺点,既可以避免收购方大量的现金支出造成现金流紧张,也可以防止增发过多股份导致每股收益的稀释。


(2) 跨境重组方式选择的税务考虑因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税〔2016〕36号)规定,股权重组、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印花税的税收成本较低,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方式确认的税务影响因素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为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出台《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将企业重组税务处理通常可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方式。一般性税务处理与正常股权交易相同,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的计税基础,在重组实质完成的时点确认相应的利得或损失,而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以原计税基础确认,交易发生时无需确认应税所得或损失,该部分利得或损失待被转让方再次转让时予以释放,以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2014年,为进一步为并购重组业务提供税务助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就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予以放宽。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拟适用特殊税务重组,需满足五个方面的要求:


①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②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


③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


⑤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跨境重组,除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外,根据59号文第七条规定,还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总体来说,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更为严苛,首先,受让方需是转让方的全资子公司;其次,转让方式仅限于母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转让,子公司向其母公司转让不可适用,再次,对再转让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需向税务机关书面承诺3年内不再转让。


针对中国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股权转让至境外平台公司的跨境重组情形,除五项基本规定外,还需满足受让方为转让方100%持股子公司的规定,且为防止因我国税收管辖权丧失而导致的税源流失,根据59号文规定,在此情形下即使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也不应在股权或资产再次被转让时纳税,而应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避免跨境重组将境内资产潜在增值转移至境外避税。


针对中国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外股权转让至境外平台公司的跨境重组情形,59号文中并没有明确界定是否可适用特殊税务重组,但由于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多由于经济结构或战略布局的调整,将股权在集团内部下属境外公司之间重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存在避税动机,在满足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基本五项条件后,企业可参照59号文第七条第三点“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向税局争取适用,从而实现将股权转让所得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延纳税效果。跨境重组方式选择税务考虑因素示意图如下:




图4 跨境重组方式选择示意图




综上,企业设计重组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特殊税务重组政策的适用性,即重组方式中股权支付比例需达到85%以上,从而未来跨境重组实施时可争取股权支付部分实现递延纳税的效果,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相较而言,现金支付的重组方式将直接导致企业现时纳税义务的增加。因此,考虑税务因素,股权支付方式或混合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是更优化的选择。


4. 权衡项目国别税收成本,寻求合理的重组路径

在针对中国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外项目股权转至其境外平台公司持有的跨境重组方案设计中,可以选择境外标的公司先分红再重组或直接重组两种方式,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公司所在国税负成本不同。根据一般税法规则,境外标的公司分红需缴纳股息预提税,母公司转让境外标的公司股权需在当地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等。母公司收到分红及境外标的公司转让所得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已缴纳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五层内可抵免。


以缅甸某项目重组为例,根据缅甸税法要求,缅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股息分配不征收预提税,居民或非居民转让缅甸公司的股权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0%。假设缅甸标的公司净资产仅包括注册资本1000万及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重组以账面净资产定价,税负测算如下表所示:



若境外项目公司可获取免税优惠,则在境内可抵免的税额减少,以老挝某项目为例,假设该项目在投资时已向政府争取了免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老挝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老挝公司股权,需按照转让所得缴纳10%资本利得税,根据中国与老挝双边税收协定,老挝标的公司向中国公司分配股息需缴纳5%股息预扣税,假设老挝标的公司仅包括注册资本1000万及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重组以账面净资产定价,税负测算如下表所示:



综上,在重组路径的选择上,需要综合境外标的公司已形成的未分配利润所缴纳的税款、境外标的公司所在国股息预提税和资本利得税,同时考虑中国企业所得税及五层抵免要求等因素进行测算比较。


一般来说,在境外综合所得税率高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受惠于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及其他可争取的当地税收优惠政策,股息预提税税率会低于资本利得税,选择先分红后重组方式税负成本更低。若二者综合税负无差异,则选择直接转让的方式手续更便捷,实操上更具便利性。


值得注意的是,若选择先分红后转让的方式,需要提前与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并做好分红决议等文档的留存,以避免税局将分红也认定为转让所得缴纳资本利得税,影响前期筹划成果。


5. 综合考虑税务合规要求,确定合理的重组价格

(1) 中国税务机关征管要求


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价格的确认是重组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税收实践中,存在由于将股权转让给境外关联方定价过低而被税务机关核定调整的案例。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于股权转让如何确认计税价格、定价公允合理的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跨境重组定价仍是实务中税务机关审核的核心关注点。跨境重组定价应有一定的参考依据,企业可以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境外标的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价格确定重组定价。


在实操中,若境外标的公司股权评估价值低于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存在被税局认定为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风险,税局可能会重新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并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尽管如此,若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开展评估工作,有充分合理的因素作为支持证据,即使税务机关对低于账面净资产的评估值有所质疑,也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解释沟通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认可。


对于评估增值的情形,由于需缴纳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款,参考国有企业重组案例,可以考虑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税务专项政策,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转增国有资本金或分期缴纳等。2008年,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1.95亿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将资产评估增值直接转计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国际税务合规性要求


BEPS行动以来,跨国税收信息交换的逐步推行有效打击了跨国逃避税的行为,同时也提高了境外投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审查风险,一旦企业被认定为有利用关联交易将更多的利润留存在税收洼地的可能性,将面临着国际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和税收处罚。


跨境内部重组涉及关联交易,且交易额较高,更易引起关注,尤其是转让各方税负不均衡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仅会面临中国税局的审核,也会面临境外标的公司所在国税局的考验,企业在重组定价时可参考其他可比案例,控制转让定价合规风险。


6. 建立完善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税收优化实施保障体系

(1) 前置税务职能,优化跨境重组方案设计


在跨境重组方案设计过程中,除考虑监管、法律、评估等因素外,应充分认识到税收成本对于方案成败与否的重要性。由于跨境重组业务设计的税收政策法规相对更为复杂,且实践过程中,交易案例中涉及到的法规未明确部分,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税务处理,从而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因此,基于跨境重组业务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和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企业在设计重组方案时应前置税务职能,在充分考虑税务因素的基础上前瞻性地做出适当规划,使后续方案实施时能依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重视税局沟通,加强跨境重组方案落实


跨境重组由于涉及境外交易且交易额较高,通常是税局关注的重点,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需充分了解税局的“窗口指导”因素及审核尺度。


其一,对于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外标的公司股权转移至其境外平台公司持有的跨境重组情形,税法政策中未明确是否可直接适用特殊税务重组,为争取递延纳税,可将企业重组的战略需求、境外标的公司投资目的等实际情况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认可。


其二,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对境外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后,评估股权价值低于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企业应向税务机关阐明评估中考虑的因素以及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资产的原因,以使税务机关认可评估报告的客观公允性;


其三,若境外标的公司所在国与中国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且标的公司存在免税情形,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饶让的适用。


(3) 完善档案管理,巩固跨境重组方案效果


“放管服”背景下,税务机关简政放权,减少核准要求,相对地,未来税务机关将强化事后管理与跟踪监督力度。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跨境重组方案落地后,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切实降低涉税风险。


四、 境外投资企业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实施效果


电建海投公司作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事海外投资业务的重要骨干控股子公司,深入践行“一带一路”政策,近年来投资成果丰硕。截至2020年末,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4.1亿元,资产总额481.07亿人民币,2020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03.72亿人民币,净利润10.03亿人民币。已在孟加拉、澳大利亚、柬埔寨、老挝、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尼泊尔、刚果金等多个国家投资建设水电站、火电站、水泥厂、铜钴矿等项目,建成后总投资超过100亿美元。


在多个电站逐步进入运营期后,电建海投公司注重加大资产经营力度,激活存量资产、盘活优质资产,持续优化资产结构,拟对已投资项目按不同产业板块、不同国别进行进一步整合优化,并通过上述一系列举措,提升整合过程中的税收效益,夯实境外投资平台作用,切实避免整合行为造成后期管理成本和税收成本的增加,为谋求上市、引入新投资者等资本运作安排奠定坚实基础。


(一) 紧贴政策方向,提升跨境重组税务效益


若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将直接持有的孟加拉项目直接转让至设立在香港的境外投资平台公司,根据调研,孟加拉与阿联酋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股息预提税税率为5%,孟加拉与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股息预提税税率为10%,孟加拉与中国香港未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故适用孟加拉税法规定的20%股息预提税税率。因此,从税收优化角度考虑,设置的重组架构应为中国-香港-阿联酋-孟加拉,在此情况下,对比中国直接投资,项目整体税负率可降低3.25个百分点;对比中国香港直接投资,项目整体税负率可降低9.75个百分点,税负对比如下表所示(假设营业利润为100):



重组时,假设孟加拉项目公司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价值1亿美元,其中投资成本3000万美元,若直接按照账面净资产转让,且无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需缴纳所得税1750万美元,若重组方案设置可满足特殊税务重组五项基本条件,经与税局进一步沟通,争取申请税款递延十年纳税,则每年应缴纳税款175万美元,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总计可节约纳税资金的时间成本约462万美元。


(二) 夯实重组作用,放大投资平台聚合效应


随着“走出去”步伐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企业选择通过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方式提高国际品牌影响力,获取更便利的境外融资渠道,保障主业经营。如国家电投、中广核、中核工业、大唐集团、中国能建等电力行业均选择在香港上市。因此,对于拥有多板块资产的境外投资企业而言,将优质资产按不同产业板块整合至投资平台后进行资本运作,有助于提高专业板块独立资信能力、独立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跨境重组税收优化体系的构建,可以在重组整合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控制税务风险,从短期重组过程至长期重组后经营管理均可在合规的基础上带来税收效益的提升,从而夯实重组的作用,助力跨境重组进一步放大投资平台的聚合效应,提升投资平台整体估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 突出价值创造,推动财务管理转型升级




成果创造人:卢洪波、袁子丽、徐 莉、滕华英、王 莹、包瑞雪(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本成果为中国企业改革发展优秀成果2021(第五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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