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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s级)

前面我们介绍过工作票,工作票是专业班组或者外来施工单位工作的一种书面形式依据,是保证作业安全的重要的组织措施。



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能需要在易燃易爆场所等禁火区,使用喷灯、电钻、电焊、砂轮等进行融化、焊接、切割等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等明火的临时性作业,这类作业仅仅通过工作票是无法保证其安全执行的。这时候需要结合工作安全票开具另一种票,叫做动火票,在票面明确好动火区域、时间和人员,这样才能保证在变电站众多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动火作业时的安全可靠文明施工。

接下来我们就参照南方电网电力安全规程中这部分相关内容进行学习。

24 动火作业

24.1 一般要求

24.1.1 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等禁火区,使用喷灯、电钻、电焊、砂轮等进行融化、焊接、切割等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 炽热表面等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24.1.2 经作业风险评估,尽量采用不动火的作业方法替代动火作业。必须动火作业时,应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24.1.3 以下情况禁止动火作业:


a)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b)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c) 喷漆、喷砂现场。


d)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24.1.4 凡用于动火作业的设备、装置和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4.1.5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 换,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4.1.6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动火区域级别管理和动火工作票组织措施管理。




24.2 动火区域和级别

24.2.1 动火区域分为以下两级:


a)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


b)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


注: 一级动火区。油区和油库围墙内;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设备,油箱(除此之外的部位列为二级动火区域)动火;危险品仓库内;变压器等注 油设备、蓄电池室(铅酸);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区管理的部位。


二级动火区。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s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电缆沟道(竖井)内、隧道内、电缆夹 层;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 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区管理的部位。


24.2.2 设备运维单位应将可能的动火工作区域,按动火区域管理级别划分制作一览表,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4.3 动火工作票

24.3.1 动火工作票分为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


24.3.2 动火工作票所列组织人有效期员主要包括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签发人、动火工作审批人、动火工作许可人、消防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


24.3.3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基本要求。


24.3.3.1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均应具备必要的动火安全相关知识和基本技能,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并取得本单位 (动火单位或设备运维单位)的相关岗位资格。


24.3.3.2 动火工作负责人,宜具备电气工作票工作负责人资格。动安全火作业作为电气工作票的附加工作时,电气工作票负责人不应担任动火工作 负责人。


24.3.3.3 动火工作许可人,应由动火区域具备电气工作票工作许可人资格的运维单位人员担任,若无相应工作许可人员,应由动火场所管理部 门相关人员担任。


24.3.3.4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24.3.4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安全责任。

24.3.4.1 动火工作负责作业人:


a)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b) 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c)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d)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e) 办理动火工作票及相应的开工和终结手续。


f)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24.3.4.2 动火工作签发人:


a) 审作业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


b) 审查动火工作的安全性。


c) 审查动火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d) 审查动火工作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e) 检查动火工级作现场是否安全。


24.3.4.3 动火工作审批人:


a) 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


b) 审查动火工作的安动火全性。


c) 审查工作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d) 检查动火工作现场是否安全。


24.3.4.4 动火工作许可人:


a) 检查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 核实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离。


c) 向动火工作负许可证责人交代现场运维环节所做的安全措施。


24.3.4.5 动火工作监护人:


a) 检查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b)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c) 组织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是否合格。


d)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组织扑救。


e)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24.3.4.6 动火执行人:


a) 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作业的动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d)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有无残留火种。




24.3.5 选用。

24.3.5.1 根据不同的动火作业场所,选用以下不同的动火工作票:


a) 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许可证动火工作票(见附录 G.1)。


b) 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 G.2)。


24.3.5.2 动火工作票不应代替电气工作票。


24.3.5.3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 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24.3.6 填写、签发及审批。

24.3.6.1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24.3.6.2 动火工作票实行“双签发”及审批流程:


a) 动火单位签发人和动火区域管理一级部门同时签发。


b)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 产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必s要时还应报当地地方公安消防 部门批准。


c)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作业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动火区域运维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24.3.6.3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动火工作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24.3.7 动火工作许可。

24.3.7.1 动一级火工作许可人,应在动火作业现场确认并完成以下许可手续后方可动火作业:


a) 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确认双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并签字。


b) 确认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合格。


c)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达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有效期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应符合要求,并在动火监护人监 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


24.3.8 动火工作监护。

24.3.8.1 动火作业全程应设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 消防器材。


24.3.8.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4.3.8.3 二级动火时,动火区域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动火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24.3.9 动火工作执行。

24.3.9.1 动火执行人、动火工作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 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动火工作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 条件。


24.3.9.2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24.3.9.3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隔 2h~4h 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未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24.3.9.4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 2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级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24.3.10 动火工作终结。

24.3.10.1 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执行人、动火工作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 问题后,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24.3.10.2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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