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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投资收益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收益所得税)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兰州分公司。


第二章 税务风险的预防与监控

第三条 合同标准模板下发前,应就合同涉税条款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同时,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若对涉税条款进行修改,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财务部门应审核合同内容并向经办部门反馈涉税意见。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缴纳的税种、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编制税金计算表,税金计算表原则上采用两级复核。在每次进行纳税申报前,经办人员应填报既定的税金计算表,并作为税金计算和税款申报缴纳的书面依据,不得直接填报





纳税申报表或采用纳税申报表作为税金计算表。如遇税务法律法规更新或者公司实质经营变动,财务部门应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实质经营情况更新计算表。所有税金计算表(包括更新后的税金计算表)均应由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纳税申报完毕后由经办人存档。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参与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及时反映经


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财务部门应与投资运营、前介成本、市场外拓和人力资源等部门保持定期沟通,参与投资方案、采购方案和薪酬福利政策拟定等经营管理过程,对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对方案或政策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进行评估说明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就关联交易的税务影响提出意见,根据税务法


律法规要求收集相关信息,处理相关文档。信息与文档包括但不限于: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准确、完整填报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已与关联方订立的合同或协议、中介出具的关联方交易有关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如出现重大异常涉税事项或需要应对外部税务检查或


稽查,且因上述事项预计补缴税款金额(含滞纳金)超过 100 万或可能需要交纳税收罚款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将涉税事项的整体情况专文上报公司领导,同时抄送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重大异常涉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日常工作或专项自查中发现漏缴、少交税款;税务部门要求协税(预缴税款);年终稽核时发现漏缴、少交税款等。外部税务检查或稽查包括有权就公司财务、税务状况进行检查的各级机关针对公





司税务情况开展的检查或稽查。


第九条 每年总部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各区域开展财务风险自查工作, 财务部门应向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报送本年度接受外部涉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说明接受检查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使检查权单位,检查期间, 发现问题,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金额。


第三章 税务稽核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述税务稽核是指除《税务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税务工作应进行之复核之外的税务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在开展税务稽核工作时人员应交叉安排,同一公司的税务经办人员或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该公司税务稽核。


第十二条 税务稽核应充分关注当前计税方法是否合规,应履行的


报送、备案、报审义务是否已经履行且已获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相关合同、票据、证明、批复、与税局沟通的书面记录等证据材料是否保存妥当,当前处理方法是否存在筹划空间等。


第十三条 每年 7 月底,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账务处理情况对上半


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的计算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保证复核发现的漏缴、少缴税款在 8 月及时入库。


第十四条 每年财务部门应根据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的统一安


排实施全面税务风险自查。公司财务部门通过税务风险自查提纲对年度内的税务处理事项逐一核查,发现税务风险点,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评估潜在税务影响,提出解决处理方案,编制税务风险自查报告,经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





第四章 涉税信息的沟通与反馈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涉税信息包括应纳、已纳税款缴纳信息、享受税收优惠信息、税务登记信息、接受税务检查信息、项目税务清算信息、潜在涉税风险信息,以及与公司税务风险相关的其他信息等。


第十六条 涉税信息的沟通与反馈包括: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反馈, 以及公司与外部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反馈。除另有规定外,财务部门负 责公司内部及公司与外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沟通反馈。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就税务风险防控、税务稽核及日常税务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内部涉税事项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并根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的建议和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跟进处理,并反馈结果。同时,除按本规定应当报送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的事项外,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认为必要时,财务部门应将发现问题报送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向公司内部其他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时,应要求其他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单。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将所需涉税信息准备完毕后交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向发起部门反馈。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向外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前,应当获得财务负责人的批准。财务部门在向外部检查单位提供需加盖公司公章的涉税资料时,应由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在资料清单上书面签字确认。除上市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外,未经授权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涉税信息。





第五章 日常税务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


(一) 新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三)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并在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 财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种核定、银行账户信息报送、账簿设立情况报送等其他税务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登记及资料报送。办理过程中需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提供办理登记所需资料的,财务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取材料。


(五) 财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应按照《税收





征管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事项的要求准备办理资料。经办人员在准备办理资料前应先列明资料清单,按清单逐项取得。在向税务机关递交资料前,经办人员应对照资料清单逐项复核材料,并将递交资料原件及资料清单一并复印留存。办理后取得的回执、留存件、批复等文件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


(一)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和代扣缴其他税的申报缴纳;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的申报缴纳,财务部门在对其他部门申请缴付上述税款时履行复核程序。


(二) 财务部门应根据所在省(市)税务机关发布的年度征税日历编制公司年度纳税申报日历,各相关岗位应根据年度纳税申报日历及时做好税金计算和纳税申报。


(三) 会计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公司会计制度规范和相关指引登录账目,保证税款缴纳基数的准确性,并及时编制提供用于纳税申报的账务、报表信息。税务岗位人员或税务经办根据账务、报表信息, 填报税金计算表,税金计算表必须经专人进行数据复核,并由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签字确认,并根据税金计算表列示金额拟定税款申报缴纳呈批件,遵照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有关规定逐级报批执行。


(四) 在进行纳税申报前,经办人员应向出纳确认用于支付税金的账户中资金余额充足,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扣款导致延期缴税。纳税申报结束后,经办人员应于当天核实扣款情况, 避免出现因纳税专户余





额不足导致的滞纳金。




(五) 税务岗或税务经办应根据税金计算表填报网络申报系统或纳税申报表。通过网络申报电子划扣税款的,在纳税申报确认前应要求出纳岗对网络申报税款金额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确认划扣。通过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的,纳税申报表应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除电子划扣方式外,税金缴纳一般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六) 经办人员应于每次纳税申报结束后,将该次申报过程中的税金计算表、呈批件、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银行划扣凭证等复印存档。


(七)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财务部门应根据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下发的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计算进行复核,对复核发现问题和疏漏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税务会计


(一) 财务部门应保持对涉税相关账户处理政策和方法的关注,及时对现有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进行梳理。严格按照税务会计处理政策和相关指引进行日常税务会计处理。


(二) 税务岗或税务经办应根据现有业务的会计处理政策及税务政策,识别会计与税务的差异点编制会计与税务差异点汇总表。会计核算岗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前应依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点汇总表记录差异, 计算递延税款,并按照会计处理要求完成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 税务岗或税务经办应负责日常税务申报管理工作,税务筹划工作,税务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留存,参与到合同样本设计,重大资产





处置、租赁,股权收购与出让,项目合作,薪酬架构设计等活动中,针对其他部门提出的涉税咨询做出解答。


第二十三条 政策学习


(一) 各级税务岗或税务管理人员应定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地税网站,学习并汇总整理税收法规,收集针对热点税务事项的财税处理建议、案例分析及问题解答。


(二) 针对新出台的与所开展业务关系密切的重大税务政策(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政策)和日常涉税业务常见的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和归纳总结,形成新政策影响分析和涉税业务操作指引。


(三)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税务操作指引进行学习掌握,并密切关注本地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研究学习,并相应调整现有工作做法。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 财务部门应提前分析公司本年发生的各项企业所得税限额列支费用(如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对企业所得税影响,制订相应费用预算,采取相应的平衡、监控、应对措施对相关费用支出列支限额进行管控。


(二) 财务部门应对资产处置进行有效关注,同时应与资产管理岗协同取得资产处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呈批文件、变卖发票复印件、处置用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及明细账等,及时做好资产损失在税务机关的备案和审批工作,确保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财





务部门应按照税务机关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准备资料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备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备案、重组交易特殊税务处理的备案、印花税汇总缴纳备案、投资收益免税备案、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备案、税收优惠备案等。


(四)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和稽查时,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提供涉税资料,同时,财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就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争取减免滞纳金和罚款。对于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的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法规依据,争取通过沟通消除分歧。


(五) 财务部门应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酝酿税务筹划策略,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筹划方案应当符合商业逻辑,具有可操作性,制定筹划方案的过程中应保持与内部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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