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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7)


《办法》指出,未经批准在计划外召开会议的将追究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一类会议,须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送审报批,且会议次数每年不超过1次;各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三类会议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后执行;其他业务性四类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各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同时,对各类会议的费用、会期、会议形式和会议地点等都作了严格要求。按照《办法》,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二、三、四类会议如必须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会议费用不得高于综合定额标准,且会期均不得超过半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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