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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结算处)


《通知》中强调“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规范化管理、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从事网约车企业要符合六个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禁止性经营行为


(一)招募或诱导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开展经营;


(二)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开放注册或派单运营;


(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以及参与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聚合平台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四)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五)在车辆内饰以外的部位做广告。


在天津从事网约车个人要符合这八条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个人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无抵押登记,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气量不低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四)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七)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车辆应为申请企业实际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企业名下;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车牌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设备,不得安装具备顶灯、空车牌等相近功能的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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