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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最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省市十条县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加陕西省强河道管护、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维护河道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第十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我县河道(北洛河、大峪河、白水河、漫泉河)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项通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妨碍河道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


2、在河道最新管理范围内,严禁搭设妨碍河道行洪的长期设施大棚。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妨碍河管理条例道行洪的丁坝、围河道堤、高渠、高路、管理条例厂房、民房和养殖场等。


3、在河道十条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采砂最新、取土、爆破、打井等。


4、未经批准严禁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和工业废水等。


5、在河道管理范围第十内,严禁乱堆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6、对已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的高杆作陕西省物、树木和长期设施大棚,建房、养殖场和乱堆废弃物等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和恢复原貌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请自觉遵守,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河道





蒲城县河长制办公室 蒲城县水务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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