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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商标侵权(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案例)




  一、《民法典案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的应收账款;


  (七)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商标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商标。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商标法人与质权人协商侵权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案例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商标法人知识产权法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知识产权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侵权行为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知识产权法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二、如何计算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商标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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