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商标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驳回复审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66127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logo0]第000009416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图形托代理人哪些: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27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办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办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公司有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8021号
商标、第589184深圳5号
商标、
第22487设计公司411号
商标、
第17928348号
商标、
第9508763logo号
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构图、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已图形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商标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深圳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公司有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哪些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2020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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