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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建增值税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重要考点】


一、不动产(取得或购进的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


类型


第一年抵扣


第二年抵扣(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


备注


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60%


40%


(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取得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本方法


购进货物和设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进项税额


60%


40%


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等等及配套设施


【说明】


  (1)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A≤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改变用途当期,下同)。


A>已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4)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过路、过桥和过闸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三、按照营改增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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