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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什么时候是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每年什么时候缴纳)


上述通知由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按照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故中断缴费的,统筹基金自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医疗费用。连续欠费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自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连续欠费3个月以上的,自重新连续缴费的第4个月起享受待遇。


自2022年4月1日起,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待遇享受政策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执行。 即“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 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以保持几类人员参保政策的连续性。


居民医保参保人应在每年集中缴费期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个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医保费。自2022年起,错过集中缴费期后申请参保缴费的居民,补缴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后,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含缴费当月,下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参保人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享受按照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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