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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汇算填哪里(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

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该公告的内容是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因此可以视作根据2015年出台和生效的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而出台的汇算清缴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修改后的填表说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范围大幅扩张,使以下两类技术转让所得得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是技术所有权人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方式转让技术产生的所得,由于从同一项技术所有权可以派生出无数项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因此理论上技术所有权人可以无限制就授予同一技术的非独占许可使用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取得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企业再转让其使用权时产生的所得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类型方面和技术许可使用年限上,本项优惠政策没有修改,对于以授予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技术的技术所有权人而言,授予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最低年限要求为5年;对于已经取得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企业再转让其使用权而言,转让时使用权剩余年限也不能少于5年,否则将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A企业就一项技术授予B企业7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B企业在获得此项使用权3年后将其转让给C企业,则转让的技术使用权剩余年限少于5年,因此B企业转让技术使用权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A企业在2015年分别于9月30日前和10月1日后就同一项技术授予B、C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分别取得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000万元,则A企业在进行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这两项转让所得应当分别处理:对于9月30日前因为授予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而产生的所得,不应计算所得减免额;对于10月1日后产生的同类所得,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的规定,所得额中50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则A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中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 (1000-500)×50%=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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