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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送客户礼品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客户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

问题描述


请问:送客户的礼品是否要代向征个税?


专家回复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企业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送客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礼品务;


2.企赠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送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企业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送客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向%的税率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个人所得税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客户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礼品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代缴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客户


贵公司可依据以上文件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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