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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含不含高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

市民刘先生:随着天气越来越热,我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要在户外待很长时间。听说6月开始可以申领高温津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具体又是如何发放的?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


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可以按月发放高温津贴,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集中一次性发放。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对于工作“一半在露天”这类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另外,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抵充夏季高温津贴。


通知还规定,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夏季高温津贴计算在内;但夏季高温津贴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


职工高温季节缺勤,企业可以视情况折算扣除其高温津贴。举例来说,如果职工整个月病假缺席高温环境里的劳动,那么,不发当月高温费也属情理之中;如果职工当月只是请了两三天病假,企业一定要扣除未出勤天数的高温费,可以按21.75天折算后扣除。不过,从人性化角度来说,职工病假日恰好不是高温日,上班日却是高温日,却因病假被扣高温费,不是一种合理的做法。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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