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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资支付规定(贵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18)




加班费,按“公式”计算




今年春节长假7天,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其余为调休的休息日。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补休来替代;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该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根据上面的计算方法,只要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就可以确定加班费。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一次公布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1790元;二类区:每月1670元;三类区:每月1570元。




例一:记者细算了一下,如以最低工资标准举例计算:目前,贵阳市(除修文、开阳、息烽外)最低工资标准每月都是1790元,因此每日最低工资,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后约为82.30元(1790÷21.75),法定节假日最低加班工资为246.9元(82.30×300%),休息日最低加班工资为164.60元(82.30×200%)。




如果春节法定假日3天都加班,那么加班费:82.30×300%×3(天)=740.70元。如果休息日4天都加班:82.30×200%×4(天)=658.40元。




如果春节连续加班7天,那么(82.30×300% ×3) (82.30×200%×4)=1399.1元。




例二:如果以月薪5000元计算,日工资:5000÷21.75=229.88元。春节长假7天连续加班,那么加班工资应当这样算:(229.88×300%×3) (229.88×200%×4)=3907.96元。




不给加班费,可这样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当月的工资一般是在下月初或者下月中旬发放,如果未付加班费,劳动者可投诉。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可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上投诉。



工厂里的一线工人




编审 赵宏斌 刘钢 施昱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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