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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非法催收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讨债罪)

一、相关规定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此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是单位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秩序。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非法债权,大部分还具有牟利目的。本罪的对象是借贷高利贷等其他违法债务的债务人员。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违法债务主要是指赌债、嫖资、毒债、套路贷中的虚假债务以及高利贷等债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由此可见,超过国家规定的借款利息,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非法债务。这里的“产生”即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


②行为方式。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规定三种情形,即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本罪未采取列举 兜底的表述,这意味着本罪的行为方式只有是法律规定的三种形式,超出本罪规定的行为方式只能寻求其他罪名规制,如果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能认定为无罪。


③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且情节严重,就构成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则在所不问。情节严重还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根据检索相关案例,目前法院主要是通过催收非法债务的次数、手段、后果、影响等情节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三、竞合处理


本罪的行为方式与其他犯罪存在交叉重合的关系,行为人使用上述行为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时可能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择一重罪处罚。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意见的失效,在触犯本罪的同时仍然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上述意见正是针对不同情况所可能触犯的罪名的罗列,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罪数理论中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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