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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暂定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19)

1.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拖欠工资,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保障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书面形式向用工所在地的县或区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依法进行维权(主要违法行为: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非法使用童工,违法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等行为)。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件或收取风险押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如收取,可向所属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5.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6.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答: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可向所属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7.克扣、无故拖欠工资


答: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或克扣工资并无任何理由,可向所属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8.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9.病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0.用人单位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应该怎么办?


答:1、由于缴费单位经营不善或者单位帐户因故被冻结等原因,造成单位已破产或歇业的缴费单位,职工可以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经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暂停社会保险缴费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予计算。2、除以上情况外,对于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的第八条“缴费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建议投诉人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合肥市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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