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当月应纳税额为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下期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是什么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减额深化等于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加计局 海可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按抵减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意思(以下称抵减前加计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可抵是什么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减额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意思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当期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等于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当期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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