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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收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


被告人姚某某,1970年出生,原为颍上县国土局南照砂石管理站收费人员。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颍上县砂石管理站南照分站和润河分站,对通过收费站运输黄沙的车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收费班内收费员共同计议后截留部分车主交费后未索要票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然后予以私分,共计1679000元。其中姚某某个人分得288500元。


2014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姚某某在颍上县砂石管理站南照分站任收费员期间,先后受14辆运砂车主或车主委托人的请托,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共71500元,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上述被请托的运砂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89310元。


另外,姚某某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担任南照砂管站收费员期间,与砂石管理站6个收费班组的其他收费人员共同违反规定、故意少征100余辆运砂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72510元。


姚某某本人或伙同他人滥用职权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共计人民币661820元。


另查明,2019年3月25日,姚某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南照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所得赃款3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1679000元,其个人分得288500元,数额巨大;又收受他人贿赂715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伙同他人故意逾越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66182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具有主动全部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廉政、勤政制度建设,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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